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94-2013 建标库

5.3  氮氧化物

5.3.1  氮氧化物净化,宜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化还原、吸收或吸附工艺。

5.3.2  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选择性非催化还原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应器宜采用钢结构;

    2  氨/氮氧化物的摩尔比值,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应为0.8~1.0,选择性非催化还原工艺应为1.0~1.3;

    3  氨逃逸,选择性催化还原工艺应小于2.5mg/m3,选择性非催化还原工艺应小于8.0mg/m3

    4  还原剂,宜采用液氨、氨水或尿素;

    5  喷氨混合系统应防腐、防堵和耐磨,并应抗热膨胀、抗热变形和抗振;

    6  喷氨混合系统的上游和下游,宜设置导流或整流装置。

5.3.3  采用吸收或吸附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氧化氮气体,宜将其氧化为二氧化氮;

    2  净化系统中的设备、管道和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3  吸附剂宜再生重复利用;

    4  采用活性炭做吸附剂时,应采取防止活性炭自燃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