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94-2013 建标库

5.2  二氧化硫

5.2.1  工业锅炉或炉窑产生的二氧化硫,应进行脱硫处理。

5.2.2  工业锅炉或炉窑的脱硫工艺,宜采用石灰法、钠钙双碱法、氧化镁法或石灰石法。

5.2.3  脱硫装置,宜由脱硫剂制备与输送系统、吸收系统、脱硫渣处理系统、烟气系统、自控和在线监测系统组成。

5.2.4  脱硫装置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表5.2.4的要求。

表5.2.4  脱硫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5.2.5  脱硫剂制备与输送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硫剂的制备,应设置计量装置和脱硫剂浆液浓度控制装置;

    2  脱硫剂用量大于3t/d时,宜采用自动加料系统;

    3  粉状脱硫剂的装卸宜采用气力输送等密闭装卸方式,粉料仓的设计容积不应小于2d的脱硫剂消耗量。

5.2.6  吸收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工业锅炉或窑炉,应配置一套脱硫装置;

    2  进入脱硫塔前的烟气温度超过150℃时,宜设置烟气降温系统。

5.2.7  脱硫渣处理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钙基脱硫剂时,脱硫渣应氧化,副产品应回收利用;

    2  采用镁基脱硫剂时,亚硫酸镁、亚硫酸氢镁和硫酸镁应回收利用;脱硫产物不回收时,外排脱硫渣应充分氧化。

5.2.8  工业锅炉或窑炉的烟气系统,不应设烟气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