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94-2013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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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1.1  硫酸阳极氧化、镀铬、镀锌、镀铜、镀镍、发蓝铅蓄电池的极板化成和酸洗槽等产生的酸雾,应进行净化。

5.1.2  酸雾净化,宜采用直接回收酸液的酸雾净化器;一级净化后的废气浓度达不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设第二级或多级酸雾净化器。

5.1.3  酸雾净化器排放的饱和吸收液,应进行处理。

5.1.4  酸雾排风净化系统的设备、管道和配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