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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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照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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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低?压厂用电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方》式,时正常?照明电?源宜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变!压器供电《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宜》由自带的蓄》电池组或由》厂用:直,流系统的蓄电池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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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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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 照明!。灯具的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 700】0.1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GB《 700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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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 应急照明】。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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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照明器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2!m及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2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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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潮》湿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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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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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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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具有导?电地面、金属或【特别潮湿《的土:。、砖、混《凝土地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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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金属容【器,检修用?的携带式作业灯其电!压应为?12V
!8.3.7 照】明电光源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并【应采用发光效率【高、寿命长和维修方!便的照?明器应?急照明应采用能快】速点燃的《照明电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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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屋内、?屋外照明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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