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8-2011 建标库

7.3      

7.3.1  排水工程设计应结合当地规划,综合设计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和洪水的排除。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宜采用合流制,污水、雨水应分别单独排除。

7.3.2  工业污水排水量应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艺流程、处理设备的要求确定。

7.3.3  超过当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前应进行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下列污水宜重点处理:

    1  采用化学处理法处理产生的污水。

    2  利用重选法产生的污水。

    3  对废屏锥玻璃清洗产生的污水。

    4  对废塑料清洗产生的污水。

    5  其他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水。

7.3.4  处理工厂的运输车辆、处置物的周转箱、暂时贮存场地、工作现场的冲洗污水,均应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并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