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勘察、建筑、结构、消防、抗震、防腐等的设计标准的规定。
5.1.2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满足处理工艺的要求,并应保证处理工艺操作、检修空间,宜布置简捷顺畅的水平和垂直物流路线。
5.1.3 处理工厂的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环境保护、地区气候特点,满足采光、通风、防寒、隔热、防水、防雨、隔声等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5.1.4 改建、扩建项目拟利用旧有建(构)筑物时,应根据其现状及新的使用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对其合理使用。必要时应进行安全性复核,并应采取相应的改造,加固措施。
5.1.5 处理或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场所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处理或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场所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