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78-2011 建标库

4.4  处理区域

4.4.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技术应有利于污染物的控制、资源再生利用和节能降耗。处理设施应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4.4.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应在厂房内进行,处理设施应放置在防止地面水、油类渗透的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应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4.4.3  采用物理粉碎分选方式处理的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和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并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卸料点、落料处及其本体部分按设备类型设密闭排风罩。采用湿式分选时,分选设施应设置污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

4.4.4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的设施,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废液回收装置和污水处理系统。

4.4.5  采用焚烧方法处理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烟气处理系统。

    2  排出气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规定。

4.4.6  处理车间的噪声应控制在90dB(A)以下。

4.4.7  废弃印制电路板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废弃印制电路板加热拆除元器件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2  采用热解法工艺时,工艺处理设备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3  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时,处理设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4条的规定外,还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良好、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的设备;对贮存化学品或其他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贮罐,应采取必要的防溢出、防渗漏、事故报警装置、紧急事故贮液池等安全措施。

4.4.8  废弃显像管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显像管屏锥分离时,采用切割、热爆带方式处理的设备应设有防护罩,并应设置除尘系统。

    2  采用化学方法进行废弃显像管屏锥分离时,应设有废液回收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同时应设有废气处理系统。

    3  屏玻璃上的荧光粉涂层去除设备,应设置粉尘抽取装置和除尘系统。

    4  废弃显像管碎玻璃干式清洗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5  废弃显像管碎玻璃湿式清洗设备,应设置污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4.4.9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单独设置车间。

    2  在废弃冰箱处理车间内,不得设置电缆井、地坑、地沟等设施,并应在其周围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3  废弃冰箱处理应在负压密闭的专用处理设备内进行,专用处理设备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并应采取防止发泡剂泄漏的措施及应急措施。

    4  回收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回收装置应密闭和负压,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及应急措施。

    5  回收氟利昂时,处理设施应设置专用的氟利昂的回收装置。

    6  回收氟利昂和环戊烷时,处理设施应设置氟利昂与环戊烷的分离装置。

    7  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及其环戊烷的回收装置周围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8  当不回收环戊烷时,应直接向大气排放,处理设施应设置大风量稀释装置,环戊烷稀释后浓度应低于爆炸浓度,处理设施的排风管道周边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漏装置和应急措施。在排放口周围20m内不应有明火出现,并应设立禁止烟火的警示标志。

    9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应设置除尘系统,除尘系统应与排风系统和报警系统连锁。

    10  在废弃冰箱专用处理设备内,宜采用氮气作为保护气体。

    11  废弃冰箱处理设施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区域。

4.4.10  废塑料处理设备宜设置单独房间,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

4.4.11  废弃墨粉盒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墨粉盒处理设备应设置除尘系统。

    2  废弃墨盒处理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