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第二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公告:期满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且,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自:动解散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
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
》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 ?。(,五,)提出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项; !
(!七)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一)建筑】物总面积为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记载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二!)业主?人数为?。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之和已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按】一人计算 》
,
, : : , 车位、车库面【积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投【票,。权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授,权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三十三《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人参与投票》表决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投!票表决
—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告,
?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等,手续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产》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
: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及—情况;
— ?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处分《情况; 《
—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公示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选!举,结,果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
—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 :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丧失》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
《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本条】例规定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
第】四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后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采取补选的—形式产生补选时【在后:。期建设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后!期建设区域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补选《委员的人《数
【 先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 (一)管理—规约;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 ?。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 建设单位在【销售后期建设—的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二》),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 (三—)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
?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 》(五)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