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二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
第《二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公告期—满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且,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自动解散》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提出—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
—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项; 《。
》 (七)—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一)建筑物总面积】为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记】载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二)业主人数为【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之和已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按一:人计算
! 车位》、车:库面积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投》票权
《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授权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第三十》三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人参》与投票表决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投票表决 !
《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
—
,
第三十四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
第三十六】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告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等】手续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产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及情【况;
《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 ,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处分情况;
】 》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公示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选【举结果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 ,。 (》三)丧失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
—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 (:五)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
!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本条《例规定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 ,
? 第四?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后: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采取【。补选的形式产—。生补选时在后期建设!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后:。。期,建设区域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补选委员的!人数
—。 , : , 先: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一)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 》建设单位《在销售后期》建设的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二)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三)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 (五)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
?。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