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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
, 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第十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二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二十一条 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
【第二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十五日公告期满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第二《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且不【得少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
: 》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 第:二十四条 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
【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 《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投票【权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自动解—散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的基!本资料、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第二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 ?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 《 ,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
,
: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五)提出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
》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事》项;
! (七)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建筑物总《面积、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 (一)建筑物总面!积为:专有部分面积之和;!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记载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二)业主人数为【。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之和》已,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以及》同一业主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按一人计》。算,。
? : 车位—、车库?。面积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不计投票权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书面】征求意见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 第三十二条 【。业主可以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授权《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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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自行确定【一人参与投票表决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投票表决
! : ,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
》
!第三十四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物业管理【。。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
:。
第三十!六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告 !
【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 :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为七日
!
: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 ?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管理规约;
【
?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凭【备案回执《办,理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等》。手续
》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产生【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推进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
?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 ?。 :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
, : ?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七!)组织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业》主公布下列事项【
—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
! (三?)物业服《务合同; 》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及情况;
【 —(五)物业共用部位!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处分情况; —
【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时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公示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
? 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告会?。议情况和选举结【果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保管的有关》财务、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能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组织换届选》举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
第!四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在议?事规则中具体约定 !
,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
《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 ?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
— ,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
【 (三)丧失—履行委员职责能力的!;
— ?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五)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并经?。同,意的; 《
,
—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资格】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本条!例规定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财务》账目、?资料档案、办公设施!设备:及其他属《于业主?所有的?财物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
, 第四《十八: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建设!的项:目先期建设的区域已!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后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委员会委员采取补!选的形式产》生补:选时在后期建设区】域召开业主大会按】照后期?建,设,区域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补选委员的—人数
】 : 先:期建设的《区域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 : (一)管理【规约;
】 : ,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
【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其他决?定;:
!(五)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
】 建设单位【在销售后期建设的】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
】
,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在本物业管理】区域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
】 (二】)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
— (三)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 : ,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使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
! :(五)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
!
,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