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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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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 《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 ,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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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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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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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上予《。以明:确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与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将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回》执、: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载明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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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 》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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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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