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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 《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  》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  :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上予以!明确 —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与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将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回执、—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载明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