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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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
《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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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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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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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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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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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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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与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将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回】执、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载明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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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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