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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 ,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   ?。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上予以》明确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与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将】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回执、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载明】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