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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 ,   《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 ? ,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上予以明确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与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将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回执!、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载【明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