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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 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   ? (: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 ,   ?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 》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上》予,以明确 — :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与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将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回—执、: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载明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