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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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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
【 (:一)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
— (三)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规模较小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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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分立【或者合并的》方案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公告 —
— 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分立或—。者合:并方案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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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八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六?十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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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 ,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是?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设?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的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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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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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划定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附件、!附图上予以明确【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查验与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并将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备案回执、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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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载明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约定《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建》设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物?业的配套车》。位、车库《应当经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
】 : 物业的地下人】防区域经人民—防空、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用作》物业:的,配,套车位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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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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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设?施不齐全的》老旧住宅《区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分户?计量、分户》控制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所有权?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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