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38-2003 建标库

4.5  干粉炮系统

4.5.1室内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4.5.2  干粉炮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可按表4.5.2选取。

4.5.3  可燃气体装卸站台等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保护场所中最大一个装置主体结构表面积的50%计算。

4.5.4干粉炮系统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60s

4.5.5  干粉设计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计算总量应满足规定时间内需要同时开启干粉炮所需干粉总量的要求,并不应小于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与灭火面积的乘积;干粉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

    2  在停靠大型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船的液化气码头装卸臂附近宜设置喷射量不小于2000kg干粉的干粉炮系统。

4.5.6  干粉炮系统应采用标准工业级氮气作为驱动气体,其含水量不应大于0.005%的体积比,其干粉罐的驱动气体工作压力可根据射程要求分别选用1.4MPa、1.6MPa、1.8MPa。

4.5.7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宜大于20m。炮塔上安装的干粉炮与低位安装的干粉罐的高度差不应大于10m。

4.5.8  干粉炮系统的气粉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干粉输送管道总长度大于10m、小于20m时,每千克干粉需配给50L氮气。

    2  当干粉输送管道总长度不大于10m时,每千克干粉需配给40L氮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