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泡沫炮系统
4.4.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泡沫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4.4.1-1)
式中Dp——泡沫炮的设计射程(m);
Dp0——泡沫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e——泡沫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泡沫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泡沫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泡沫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泡沫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4.4.1-2)
式中Qp——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p0——泡沫炮的额定流量(L/s)。
4.4.2 室外配置的泡沫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48L/s。
4.4.3 扑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火灾及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火灾等的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和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4.4 泡沫炮灭火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灭火面积应按实际保护储罐中最大一个储罐横截面积计算。泡沫混合液的供给量应按两门泡沫炮计算。
2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装卸码头的灭火面积应按油轮设计船型中最大油舱的面积计算。
3 飞机库的灭火面积应符合《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4.5 供给泡沫炮的水质应符合设计所用泡沫液的要求。
4.4.6 泡沫混合液设计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应小于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混合比的范围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中应取规定范围的平均值。泡沫液设计总量应为其计算总量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