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水炮系统
4.3.1 水炮的设计射程和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炮的设计射程应符合消防炮布置的要求。室内布置的水炮的射程按产品射程的指标值计算,室外布置的水炮的射程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计算。
2 当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3 水炮的设计射程可按下式确定:
(4.3.1-1)
式中Ds——水炮的设计射程(m);
Ds0——水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m);
Pe——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P0——水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4 当上述计算的水炮设计射程不能满足消防炮布置的要求时,应调整原设定的水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
5 水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
(4.3.1-2)
式中Qs——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s0——水炮的额定流量(L/s)。
4.3.2 室外配置的水炮其额定流量不宜小于30L/s。
4.3.3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h;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用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2.0h;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石化生产装置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水炮系统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
2 扑救室外火灾的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和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等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6L/min·m2。
4.3.5 水炮系统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烃储罐冷却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石化生产装置的冷却面积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 甲、乙、丙类液体、油品码头的冷却面积应按下式计算:
F=3BL-fmax (4.3.5)
式中F——冷却面积(m2);
B——最大油舱的宽度(m);
L——最大油舱的纵向长度(m);
fmax——最大油舱的面积(m2)。
4 其他场所的灭火面积及冷却面积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6 水炮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设计流量的总和,且不得小于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及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