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 A.—0.1.1 —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 正《面词采用“必—须”;
》。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A】.,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 , 正面词】采用“应”;
【
: 》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A.《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A.?0.2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