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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居住用地 !。。 3.1 】 布局准则 !  :  : 3.1《.1 ?。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表3.1—。.,。1 》 《  》 —居 住 《区 : —小    区 ! 组》    团》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3000【~5000 — 《 300~10【。。00 《 — ? 人口(人【) 】3000《0~50000 】 10【0,00~1500【0 10!00~3000【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 : 3.2 【 : 规划标准 】。     3【.2.1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 :。  ?   3《.2.2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     3—.2.3 —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 】 3.3 】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   ? 3.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 《 ,   3.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