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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居住:用地 《 3.1 【 《布,局准则 《   ?。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 表3.1.—1 ? 【 ,   !居, 住 区 》 : 小 —  : 区 !组    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 3000—~,5,000 《 《 300~1—000 —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 ?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3.1.2 !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 : 3.2 ! : 规划标准 】    《 3.2.1 】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 :     3.2.!2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  《 ,  3.2.—3 :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 ! 《 : 3?.3 《 ,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     3.】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 ,     3.】。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