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 《居住:用地
《
3.1 【 《布,局准则
《
?。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 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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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区 》
: 小 — : 区
!组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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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户)
】 1000》。0~:16000
【 : 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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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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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口(人?)
》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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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3.1.2 !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 :
3.2 ! : 规划标准
】 《 3.2.1 】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
: 3.2.!2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
《 , 3.2.—3 :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 !
《
: 3?.3 《 ,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 3.】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
, 3.】。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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