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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 :
? : :
》 居 ?住 区
【 小 》 , 区
》
》组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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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数(【户,)
【。 100《00~1600【0
【。3000~5—000
】 3: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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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人)—
30!000~5》0000
》
? 10000~】。15000
—
》1000~》。3000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
3【.2: 规划标】准,。
— 3.《2.1 》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 》 3.2.2 】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
3.!2.3 《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 !。
— 3.3 —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 3.》3.1 》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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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2 《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 ,。。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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