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居住用】。。地
?
3.1 【 : 布局《准则
》 3.1.1 !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 ?表3.1.1
】
:
】。
居 !住 区? ,
—小 区—
》 组 【团
《。
【
户数【(户)
》
, 10—000~16—。000
— , 30《00~5000
! ,。 30》0~1000
【。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 10《0,00~15000】
》 ,1000~》30:00
】
》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 3.1.2】 ,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
《
:。。 3.2 】 规划标准—
? 》3.2.1》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
》 ?。3.:2.2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 : 3.2—.3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
!3.3 》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 , 》3.3.1 【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
【3.3.2 —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
:。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