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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市》政工程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工程【。)   【。  江门市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    (一)【快速路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并考虑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 ,    — (二)主》干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     (三)】次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  ?   (四)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 【 ,。 ? ,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网密度要求!)     !城,市道路网密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快《。速,路0.40.—5 km/平方!。。公里主干路0.8】1.:2 k?m,/平方公里次干路1!.2:1.4 km/【平方公里支路1【.21.4 【 km/平方公里】     】。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平方公里;各—镇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  在城《市道路围合》。的住宅区中》不同权属且》均,大于3公顷的两地】块间应设置不少于7!米的城镇公》共道路 — 第四十】七条(慢《行道:规定) 》     —紧邻城市《。主,次,干路的?退让范围内宜按绿】道要求设置》慢,。。。行道慢行道应达到】的林荫路的标准【(绿化覆《盖率90%》以上)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10米以】上的路?段,控制退让《范围内的总面积【不变:且保证局部》路段退?让,不少于5米后在原5!-10米范围内【退,让,。的用地可按要—求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开敞》空间 》。 :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规?。定) 《    》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   (四)严格控!制与城市《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应】通过辅道《联系主车《道;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 【   ?  (?五,)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一般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  (六)城—市,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七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规定【执行不得《在主:干路以上级》(含主干《。路级)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路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 :     (七)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闸《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供电及通!信,管线 《     (】。九)市公《。交交通规划中规【划有公交专用道和】发展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十《)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古,。河国:家标准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十二)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梁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立体《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十【三)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达到林荫停车场的标!准 】 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 —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 ? ,   (一)—紧,邻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估!经评估可《行的方可进行—建,设 ?     —(,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功】能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   2、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 ?。。 :    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控【制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    (三)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 — 第五十条】(其他交通设施【) 《     》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城市客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同?时应按?照江门市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 (二)城》乡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大型?工程项目(商—住区、工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等措?施,     (!三):公交首、末站—设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五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建【设规定)  !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 第【五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要求) 【 ,。 ,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 ,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应严格限制》。。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单位(不!含,管道:燃气公司)自—用燃气场站并按 !燃气专项规》划预留?并控制燃气场—站 、汽车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用地: 《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  《   (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 ,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 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 !     (一!)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管线综】。合建设的相关规范】规定实施 — ,     (—二)各?类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核《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改造时—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下,。地埋设 《     【(,三):在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旧城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 —第五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垃圾收运、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要,求    —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设置【应按江门市消防【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