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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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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工程—)
— 江门市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 (一)【快速路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并考虑《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
《 : (《二)主干《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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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 : :。 (:四)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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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网?密度要?。求)
《 : 城市道路】网密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快—速路0?.40.5 】km/平方公里【。主干路0.81.】2 km/》平方公里次》干路:1.:21.4 k—m/:平方公里支路1.2!1.4 —km/?平,方公里?
》。 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平方公?里;各镇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
【在城市道《路围合的住宅区中】。不同权属且均大【于3公顷《的两地块《间应设置不少于7米!的城镇公《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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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慢行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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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邻城市主次干路的退!让范:围内宜按绿道—要求设置慢行道慢】行,。道应达?到的林荫路的—标准(绿化覆盖率】90%以上)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10【米,以上的路段控制【退让范围内》的,总面积不变且保【证局部路段退让不少!于5米后在原5-】1,0米范围内退—让的用地可按—要求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开敞空间】
—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规定!)
—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 (四)严格控制与!。城市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应通过辅道联【系主车道;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
】。 (五)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一般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六)城市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七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规定《。执行不得在主干路】。以上级(含主干路级!)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路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 (—七)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闸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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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供!电及通信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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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公交交—通规划中规划有公交!专用:道和发?。展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十】)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古【河国:家标准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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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十二)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梁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立体】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十,三)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达到林!荫停:车,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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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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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紧邻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估经评估【可行的方可进行建设!
《 (》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功能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2、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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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控!制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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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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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其他交通—设施)
— : 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城市】客,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同时应?按,照江门市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 : (二)城】乡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大型》工程项?目(商?。住区、工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等措【施
!。(三)公交首—、末:站设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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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五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建设《规定)
】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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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要求)
】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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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应严格限》制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单位(不含管道燃气!公司:)自用燃气场站并】按 燃气》专项规划预留—。并,控制燃气场站—。 、汽车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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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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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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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
? , (一—)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管线综合建》设的相关规范规定】实施
】 (二)》各类: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核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改!。造,时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下—地埋设?
《 , ?。。(三)在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旧城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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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 垃圾收运、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要求】
: :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设置应按】江门市消防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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