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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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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工程!),
— 江门《市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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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快速路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并考虑【。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
—。 , : (二)—主干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 : ,。 (三?)次: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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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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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网密度》要求:)
》 , 城市道路网密!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快速路0.40.】。5, , km《/平方公里主—。干路0.81.【。2 km/平方公里!。次,干路1.21.4】 ,km/平方公里【。支路1.2》1.4 —km/平方》公里:
《 : 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平方公【里;各镇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 :在城市道路围—合,的住宅?区中不?同权属且均大于3公!顷的两地块间应设置!不少于?7米的城《镇公共道《路
!第四十七条(—慢行道规定)—
《 紧》邻城市主次干—路的退让《范围内宜按绿道【要求设置慢行道慢】行道应达到》的林荫路的标准【(绿化覆盖》率90%以上—),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10米!以上的?路,段控:制,。退让:范围:内的总面《积不变且保》证局部路段》退让不少于》5米后在原5—-,10米范围内—退让的用地可—按要求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开敞空间【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规定)
】。 , ?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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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 (四》)严格控制与城市】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应通过辅道】联系主车道;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
》 (五)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一般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六)?城市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七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规定执行!不得在主干》路以:上级(含主干路【级)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路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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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闸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供电及通【信,管线 ?
: (九)!市公交交通规—划,中规划有公交专用道!和发展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 (十)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古河国家标准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 (十二)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梁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立》体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十三)【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达到林—。。荫,停车:场的标?准
《
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一)?紧邻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估】经评估?可,。行的方可进行—建设
?。
?。 (》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1、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功能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 2》、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
】。 》 ,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控制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 (三)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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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其—他交通设施)
! 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城市客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同》时应:按照江?门市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 (二—)城乡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大型工程项目(商】住区、工《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等措施?
: (三)!公交:首、末站设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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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五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建—设,规定)
】 ,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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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要《求)
】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应严格!限,。制,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单位(不含管道【燃气公司)自用燃】气,场站并按《 燃气专》项规划预留并控【制燃气场《站 、汽车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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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
, 》 (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 : :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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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
— ? (:一)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管?线综合建设的相关规!范规:定实施
》 : ? (二)各》。类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核—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改造时【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下地埋设
】 (—三,)在: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旧城》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
第五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 : : 垃圾收运、【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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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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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设:置应:按江门市《消防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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