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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市政工《程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工程》) 》。 ,   江门市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    (一)快速!路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并考虑—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 《  ?   (二)主干】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 ,    (三)【次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   ?(四)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 !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网》密度要求《),  》。   城市道路网】密,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快速路0.40!.5 》km/平方公—里主干路0.81】.2 km/平方公!里次:干路1.21.4 !km/平《方公里支路1.2】1.4 km】/平:方公里 【    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平方公—里;各?镇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  : 在城市道路—围,合的住?宅区中不《同权属且《均大于3公顷—的两地块间应设置】不,少于:7米的城镇公共【道路 — , 第四十七条(!。慢行道规《定,) 》。  :。  紧邻城市主次干!路的退?让范围内宜》按绿道要求设—置慢行?道,慢行道?应达:。到的林荫路的标【准(绿化《覆盖率?90%以上)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10米【以上的路段控制退】让范:。围内的总面》积,不变且保《证局部路《段退让不少于—5米后在原5-1】0米范围内退让的用!。地可按要求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开敞空间 》 —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规定!) : :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四):严,格控制与城市—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应通过辅道联系【主车:道;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    ! ,(五)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一般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    《(六)?城市: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七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规定《执行不?得在主干路》以上级(《含主干路级)—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路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  : (七?。)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闸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供电【及通信管线 —。 ?   ?  (九)市公交】交通规划中》规划有公交专用道】和发展?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十!)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古河国家】标准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 (十二)》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梁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立体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   ?  (十三)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达—到林荫停《。车,场的标准 ! 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 !。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 , : ,。   (一)—。紧邻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估经评估可行的【方可进行《。建设  【   (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功能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2、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 【    《 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控制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三)《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 》 : ,。。 :第五十条(其他【交通设施《)    】 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城—市客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同时应按照江门【市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     (】二):城乡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大型工程—项目:(商住区、工—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等措施 】 ,。  :  : (三)《公交首、末》站,设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五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建设—规定) 》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 第五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要求)  】。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应严》格限制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单位(不含管道【燃气:公司)自用燃气场站!并按 燃气专项规!划预留并《控制燃气场》站 、汽车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用地】 :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 (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 , 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 !     (一)】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管线【综合建设的相—关规范规定实—施    】 (二)各类—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核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改造时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下地埋设 【     》。(三)在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旧】城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 第五》。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     》垃,圾收运、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要求 》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设:置应按?江门:市消防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