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节 市政工程 !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工《程)   】  江门市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   ?(一)快速路—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并,考虑: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 】     (二【。)主干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     (三)!次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    (四)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网密:度要求) 【   ?  城市道路—网密: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快速路0》.40.5 】km/平方公里主干!路0:.81.2 k【m,/平方公《里次干路1.21】.4 k《m/平方公里支路】1,.21.《4 k》。m/平方公里—  》  :。 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平方公里;各镇!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在城:市,道路围合《的住宅区中不同【权,。属且均大于3—公顷的两地块间【。应设置不少于7【米的城镇公共道路 ! 第四!十七条(慢》行道规定) !    紧》邻城市主次干路的退!让范围?。内宜按绿道要求【设置慢行道慢—行道应达到的—。。林,荫路的标准(绿【化覆:盖,率90%以上)【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10米以》上的路段控制退让】。。范围内的总面—积不变且保证—局部:路段退?让不少?于5:米后在原《5-10《米范围内退让的用】地可按要《求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开敞空【间 》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规定)   !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     》(四)严格控制与城!市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应通过《辅道联系《主,车道;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  》。。   (五)—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一】般,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六)城市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七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规定执【行不得在主干路【以上级(含》主干路级)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路》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  (七)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闸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供电及通信—管线 《 ,   《 , (九)《市,公交交通规划中【规划有公交专—用道和发展》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 (十)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古河国家标准【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十二)!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梁《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立体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十,三)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达到林荫停车场的标!准 《 《 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  :   ?(一:)紧邻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估,经评估可行的—方可进行建》设,  》   (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功能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    《2、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 !    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控制!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 ,   ? (三)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 【 , 第五十条(!其他交通设》。。施,) ?    》 ,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城市客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同时应按照【江门市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     (二)!城乡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大型》工程:项目(商住区—、工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等措施 》 : ,   (《。三)公交首》、末站设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五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建设规定) 】  《  :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 第五—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要求) — ,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应严》格限制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单位》(不含管道燃—气公司)自》用燃气?场站并按 —燃气专项规》划预留并控制燃气场!站 、?汽车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用地 】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  :   ?(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  :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 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 》     (—一)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管—线综合建设的相关规!范规定?实施 —。    《(二)各类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核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改造【时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下—地埋设  】。   (三)在【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旧城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 , , , 第五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垃圾收运、》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要求 —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设置应按江门!市消防?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