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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市政工程 】。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工程)》 ,    — 江门?市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    — ,(一)快速路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并考虑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 :     (二】)主干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    《(三)次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    (四)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 —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网密度要求) 】   》  城市道》路网密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快速路!0.40《.5 k—m/平方公里主干】路0.81.2 】km/平方公里次】干路1?。.21.4 km/!平方公里支》路1:。.21.4 k!m/平方《。公里   】  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平方公里;各镇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    — 在:城市:道路围合的住—宅区中不同权属且】均大于3公顷的【两地块间应设置不】少于7米的城镇公】。。共,道,路 【。。 第四十》七条(慢行道规定)!。 ,     紧】邻城市主《次干路的退让—范围:内宜按?绿道要?求设置慢行道慢【行道应达《到的林荫《路的标准(绿化【覆盖率90%以【。上)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10米以上的!路段控制退让—范围:内的总面积》。不变且保《证,局部路段退让不少】于5米后《在原:5-10米范围内】退让的?用地可按要求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开敞空间 【 :。 ?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规定) 《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   (四》)严:。。格控制与《城市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应通—过辅道联《系主车道;》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 】 ,   《  (五)》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一般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六):城市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七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规定!执行不得《在主干路以上级(含!主干:路级)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路!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     (【七)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闸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供电及通信—管线  】  : ,(,九,)市公交交通规划】中规划有公交专用道!和,发展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     (【十)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古河【国家标准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十:二,)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梁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立体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    (十—三)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达到—林,荫,停车场?的标准 》 《 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 (一)紧邻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估经:评估可行的方可进】行建设  】。   (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1、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功能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2、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 — ,     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控制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  (三《)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 : , , 第五【十条(?其他交通设施)【 ?   ? , 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城市客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同时应!按照江门市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  (?二)城乡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大型工】程项目(商住区【、,工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等措》施 》    (三)公】交,首、:末站设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第五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建《设规定)  ! , ,。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 第—五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要《求,。) ?    》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应严格限制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单位(不含】管道燃气公》司)自用燃气场【站并按 燃气【专项:规划预留并控制燃】气,场站 、汽》车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用地— :  ?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 (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    《 (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 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   】  (一)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管线综合建设的相】关规范规《定,实,施    】 (二)各类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核!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改造时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下地埋设 】   《  (?三,)在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旧城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 —第五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 垃圾收运、—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要求 【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设置应按江!门市:。。消防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