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政工程》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工:程)
】 江门市区—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
(一!。)快速?路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进入【快,速路的道路出—入口的距离宜—大于1公里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采用立!体交叉并考虑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隧道】。
】(二)主干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带宜连?续
— (三)—次干路与主干路连接!组成:道路网广泛连接城】市各功能区和集散】交通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 (四)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原《则上:不能直接通到主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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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网密度》要求)?
— 城市道路网密度!。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快速】路0.4《0.5 《 :k,m/平方公里主【干路0.8》1,.2 km》/平方公里次—干路1?.,。21.4 k—m/平方公里支路1!。。.21?.4 km/】平方公里
【 》主城区规划的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平方公里;各镇】应,达到2?2.5km/平【方公里?
在!城市道路围合的住宅!区中:不同权属且均—大于3公顷的两【地块间应设置不【少于7米的城—镇公共道路》
— 第?四十七条《(慢行道规》。定)
! 紧邻城市》主次干路的》退,让范围内宜按绿道要!求设置慢行道慢行道!应达到的林》荫路:的标准(绿化—覆盖率90%—以,上)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10米【以上的路《段控制退《。让范围?内的总面积不变且】保证局部路段退让】不少于5米》后在原5-1—0,米范围内《退让:的用地可按要求集】中设:置街头绿《地或开?敞空间
!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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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市道路!。其机:动车道?通,行净高原则上不【得小:于4.?5米人行道通行净】高不得小《于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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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路应当与【支路:、次干路相接确【需与主干路相接【的,应当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 , (三)立交控【制范围内除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外应当】进行绿化
》
【(四:)严格?。控制:与城市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快速路《两,侧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应》通过:辅道联系《主车:道;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的车辆!出入口
《
《 (五)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或者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的意《见,完善交通设》施一般?应在用地《周边次干路及—支路上开设车辆出】入口
! (六?),城,市停车场《(库)应当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当符合附》录七:关于停车场(库)】配建停车位规定【执,行不得在主干路【以上级(含》主干路级)的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次—。。干路应当《适当控制设置路内】停车场?
【 (七)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冲区间缓冲区—间和起坡道不得占用!道路红线闸机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严格控制直【接正对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设置停车场(!库)出入口
! (八)【新建、改建主—、,次干路应当同步设】置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并配!套建设供电及通信管!线
— (》九)市?公交交通规划中规划!有公:。交专用道和发展大、!中运量快速》公,交系统的《路段: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控制公交廊道—、车站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 (【十)沿人行道设【置行道树、公—共交通?停靠站(《。亭)、垃圾回—收箱:和自助式公用—电话亭等设施时不得!妨碍行人的正—常通行及交通视线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牌、路灯等设施在古!河国:家标准前提下应当】采用共?杆的方式设置
! (十一)!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应当—结合步行交通—系统合?。理设置与《新建道路同步—。建设的人行天桥【或者隧?道的步梯出入—口原:则上不得占》用市政人行道—
【 (十二)立—。交桥:、人行天桥》、河道?桥梁:等应:。实施立体绿化并配】套灌淋系统立—体绿化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十三)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应:达到林荫停车—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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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城市轨道交通—)
》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规?定
》 , (一)—紧邻城市轨道控制】保护地界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由环】。保部门进行专项环境!影响评估经》评估可行的方可【进行建设
【 ? (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1、轨—道交通站点设—计应当考虑地下、地!上空间的综合利用兼!顾行:人,过街功能且设置【无障碍设《施;兼顾行人—。过,。。街功能的通》。道不得封闭
【 ? 2《、轨道交通》站点相邻用地上【的建筑应当与站点出!。入,口或通?道相衔接并》预留其用《地
!3,、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用地:。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的接驳】控制与轨《道交通?车站衔接的公共汽车!电车首末站、中途站!、枢纽站《用地
! (三)轨道交【通出入口和风—。亭应当布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风亭【应当结合邻近绿化或!。。拟建建筑《物设计和建设出入】口应当预留足够的疏!散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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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其?他交通设施)
【
, 》 其他交《通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客(货)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完—善交通设施城市【客运站场《。、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同时应按照》江门市市区》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 ,(二)城乡规划确定!需要配置公交站【场的居住区或者【居住小?区、大?型工程项目(商【住区:。、工业区、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配置并且应【当做好周边的交【通组织和环》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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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交首、末站设】。置原则上《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独!立用地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有条件的】设,置在:行,人过街设施》附近
?。
: (四【)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应当将配套设施】纳入路?位选线方案一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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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建设—规定)
》 需要独!。立建设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及管线工程应!当按规划控制—建设用地黄线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其】用地建设项目的【配套市?政设:施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审《查和:建设
【
第《五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要求)!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城市!规划建设区应严【格限制建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单位(不!含管道?燃气公司)自用燃气!场站并按 燃【气专项规划预留【并控制燃气场—站 、汽车》加气站、瓶装—气供:。应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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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城区内》不得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设【施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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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垃圾《转运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其用地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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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路及公—共,设施集中区域—不宜设置垃》圾转运站《、环卫车《辆停:保场
【 (五)沿【道路设置的配—电柜、通信接—入机房等小型构筑物!应当结合沿》街绿地?及建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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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管!线工程)
】 , (《一)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管线综合建设的相】关规范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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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类管:线工程?应采用地下》埋设核心城区内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110》千伏(?含)以?下电力及其他市政线!路现有?架,。空线改造时应当结合!道路改建《逐步下地埋设
! (三)】在江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地区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最终实现雨、污】分流的目标;—旧城区逐《步将现状的合—流制系统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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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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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收运、固】体废物处《理、:。污水处理和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和规划—控制指标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须增设】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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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消防设施要求【
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消防》站、市政消火栓设置!应按江门市消防【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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