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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建设用地 !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划拨方式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预审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作,。为许可参考 —   》  (二)出—。让方式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图作【为附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 》   《  对部分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办:。理交易手《续或经法院裁定【办,理过户等情》况,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已批规【划条件的按》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执行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划》定具体以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情!况等城?。乡规划?要求为?。依据   】 ,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出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第十!九条(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   ?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所在地段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五)?建,设项目与城市景观】、气象勘察、微波】廊道控?制,、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办法及关于地】下空间设计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一关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有关规定—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按:附录九关于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居住用地内【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确定的建设时—序外: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同时《建设并须建》设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未具体制《定指标的《地块应按附录二关】于其他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业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其他配建—要求应当《符合附?录表二?其,他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 】     规—划许可范围》内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除明确】标注或特殊情况外规!。划许可?范围内规《划道路?均为城镇公》共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   ? 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包括【  》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     (【二)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三)历】史上或者现状是城镇!公共绿地 】    城》。镇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其起止计算—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 ?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  建设单位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平面!图纸应当真实、完整!标,。注的内容及》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   】  1、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 —     【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功能、名—称(或?编号)、尺寸、【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  【   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  》   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   【。  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需要设置门卫【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     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3:米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 —     【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     9、主!要建筑基底和标准】层投影平《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