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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 《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 (一)划》拨方式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预《审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作:为许可参考 【     (二)!出让方式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图作为】附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 :   《  对部分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办《理交易手续或经法】院裁定办理过—户等情况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已批规!划条件?的按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执行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划定具体以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情况等城乡规划要!求为:依据 《。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出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第【十,九条(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所【在地段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五)【建设项目与》城市景观、》。气象勘察、微—波廊道控制、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   ?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办法及关于地下【空间设计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一关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有关规定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按附录九关于】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居住用!。。地内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确定的建设】时序外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同时—建设并须建设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未具体制定【指标的地块应按附】录二关于其他—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业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其他】配建要求应当—符合附录表二其他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    ! 规划许可范围内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除明】确标注?或特殊情况外—规划:许可范围内规—划道路均为城镇【公共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     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包括《  》 ,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二)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三)历史【上或:者现:状是城镇公共绿【地,    【 ,城,镇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其,起,止计算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 —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  : 建设单位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平!面图纸应当真实【、完:整标:注的内容及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 ?    《 1:、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 !     —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功能《、名称(或编号【)、尺寸、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 !    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 !    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 —     —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需】要设:置门卫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 】    《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3米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  】 ,  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 — ,   9、主要建筑!基底和标准层投影】平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