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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 :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划拨方!式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预审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作为许可参考—  》   ?(二)?出让方式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图作—为附件?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 —  :  对部分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办理交》易手续?或,经法院裁定办理【过,户,等情况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已批规》划条件的按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执行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划定具体以—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情况等城乡【规划要求为依据 】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出【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第十九!。条(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   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所!在地段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五)建?设项目与城市景观、!气象勘察、微波廊道!控制、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办【法及关于地下—空间设计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 《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一关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有关规》定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按附!录,九关于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居住用地】。内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确定【的建设时序外—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同:时,建,设并须建《设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未具》体,制定指标的》地块应?按附录二关》于其:他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业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其他配建要!求,。应当:符合附录表》二其他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   !  规划许可范【围内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除明确《标注或?特殊情况外规—。划许可范围内规划道!路均:。为城镇公共》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    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包括 ?    —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   ?(二)?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三)历史《。上或者现状是—城镇公共绿地 】     城镇】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其起止计算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 【。。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 ,     》建设单位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平面图《纸应当真实、完整标!。注的内容及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 】  :  1、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 !     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功能、名称(】或,编号)、尺寸、【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    】 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 !     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 ?     —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需要!设置门卫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 【 :    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3米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 《     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 【    9》。、主:要建筑基底和标准层!投影平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