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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节—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划拨方式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预审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作为许】可参考 —     (二)】出让:方式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图作为【附件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 ,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     !对部分?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办理交易!手续或经法院裁定】办理过户《等情况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已批规划《。。条件的按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执行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划定具【体以: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情况等—城乡规划要求为依】据 《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出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第十九】条(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 :。     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所在!地段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五)?建设项目《与城市?景观、气象勘—察,、微波廊道控—制,、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办法!及关于地下空间设计!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  《  :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一关—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有关规定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按—附录九?关于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用地内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确!定的建设时》序外: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同时建设并须!建设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 【 :    《 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未具体制定指—标的地块应按—附,录二关于其他—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业用地)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其他配】建要求应当》符合附录表》二其他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的有关】规定: , —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     】规划许可范围—内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除明确标—注,或特殊情况外—规划许可范围—内规:划道路?均为:城镇公共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  《   ?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包括 【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二】)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三)历史上!或者现状《是城:镇公共绿《地    】 ,。城,镇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其起止计算【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 】 ? , :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     建设!单位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平,面图纸应当真实、】完整标注的内—容及: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   !  1、《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 —    》 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功能、名称(—或编:号,)、尺?寸,、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 !。。     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 》     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 【     —。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需要设置门—卫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   !  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3!米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 【    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     9、主!要建筑基底和标【准层投?影平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