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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建设用地 】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 (一)《划,拨方式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预审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作为许可参考—     (!二)出让方式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图》作,为附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 》     对部【分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办理交易手】续或经法院裁—定,办理:过户等?情况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已批:规划条件的按—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执行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划定具体以!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情!况等城乡规划要【求为:依据: :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出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第十》九,条,(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  ?   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所在地段【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五)建《设项目与城市—景观、气象勘察【、微波廊道控制、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办《法,及关于地下空间设计!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 ,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   《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一《关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有关规定— :  ?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按附录九关于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居住用【地内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确定的建》。。设时序外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同时建设并须】建设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未具体—制定指标《的地块应《按附录二关于—其他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业用地?。)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其他:配建要求《应当符合附录表二】其他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   【  规划《许可范围《内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除明确!标,注或特殊《。情况外规《划许可范围内—规划道路均为—城镇公共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    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包括?  》  :。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二)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三)历史】上或:者现状是城镇公【。共,绿,地, :     —城镇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其起止!计算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 , 建设单位》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平面图》纸应当真实》、完整标注的内【容及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 — ,  : 1、?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     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功?能、名称(或—编号)、尺寸、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   —  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 【    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 !     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需要设置门卫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   】  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3米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   【  :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   【  9?、主要建筑基底和标!准,。层投:影平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