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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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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划拨方式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预,审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作为许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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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让方式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图作为附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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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
】 对部分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办理《交易手续或经法院】裁定:办理过户等情况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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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已批规划条】件的:按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执行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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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划定具体以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情?况等城?乡规划要求》为依据?
《。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出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第十九条(!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 ? 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所在地!段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五)建设!项目与城《市,景观、气象勘—察、微波廊道控制、!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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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办法及关《于地下空间设计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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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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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一关《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有—关规定
—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按附录》九,关于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居?住用地内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确定!的建:设时:序外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同时建设并!须,。建设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未具体制】定,指标的地块应按附录!二关于?。其,他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其他配建要求应当符!合,。附录表二其他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
】。 规划许】可范围内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除明!确标:注或特殊情况—外规划许可范围内规!。。划道路均为城镇【公共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 ,。 , 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包括
【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二)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三):历史上或《者现状是城镇—公共绿地
】 城镇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其起】止计算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
】
: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 : ?。。建设单位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平面【图纸应当真实、【完整标注的内容【及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
! 1、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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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功—能、:名称(或编号—)、:。尺寸、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
【 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
! , 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
》。 》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需要设置门】卫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
— , 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3【米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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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
》 ,9、主?要建筑基《底和标准层投影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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