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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 !    (一)划】拨方式 【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用地预!审报告?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可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作【为许可参考 】     (—二)出?让方式 —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规划条件》和相关控制要求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面积《附图应标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规划条件!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图作为附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意,见,。书)   】 , ,。对部分已取得土地】证的建设用地办理交!易手续或经法—院裁定办理过户【等情况需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意见需提供审【查材料详见附件一】用地规划《。。许可需提《。供材料?表 —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已批规划条!件,的按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附【录十关于规划—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执行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八条(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划定具体以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情况等】城乡:规划要求《为依据  】   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   ?建设项目《可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出,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局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 ? 第十九—条(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    《 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   》  :所在地段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市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审批—规划条件论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建设项目与城!乡,规,划布局的协调情【况;:  》。   (《二,。),建设项目《与交通(《含道路、城市轨【道、铁路《、港口?、航道?、机场?等)、能源、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设施与!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四)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五:)建设项《目与城市景观、气象!勘察、微波廊道控制!、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  :  (六)》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公园—绿地以及具》有一定历史、科学】、人文价值的—文,化遗产?。保护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情况【 — 第二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 ,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的计算办法【及关:于地下空间设—计和容积《率,计算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 】 第》二十一条(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应当符!合附录一关于居住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有关规定》 ?  :  :。 居住用《地应当?配套建设与社区管】理、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具体!。配建指标应按附录九!关,。于居住区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居住:用地内独立用地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除按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确定的建设》时,序,外,应当:与首期开发项目同时!报建同?时建设并须》建设完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第二十二条(工!业,用地)   !  工业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余未具体!。制定指标《的地块应按》附录二关于其他【用,地开发强度的控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三条(商业服】。务业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以及其他配建—。要求应当符合附录】表二其他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表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四条(城镇公—共道路) 》。     规】划许可范围内道【路,划分为城镇公—。共道路和业主共【有道路除明》确标注或《特殊情况外规划【许可范围内》规划道路均为城【镇公共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使用 【 第二十【五条(城镇公共【绿地的界定》。) 《  :   规划许可范围!内的绿地划分—为城镇?公共绿?。地、业主共有—绿地和个人专—有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按照下《列,规,定,包括 《     (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二【)在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城镇公共绿地【  》   (《三,)历:。史,上或者现状》。是城镇公共绿地【     城!镇,公园绿地的面积及】其起:。。止计算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宅旁绿地—和天面绿化可以【。由建设单《位和业主约》定为个人专有—。绿地 ! 第二十六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要求) 》 ?    建》设单位在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完整的规》划方案?成果规划平面图纸应!当真实、完整—。标注的内容及—。须,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 》。     1、】。场地:及四周的地形和【地物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土地权属界!线、规划用》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及各个控》制点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场!地,现状及设计标—高 ? :    2》、建筑物、》。构筑物(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以虚线表示)!的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坐标和相互关—系尺寸?、退让?距离、功《能、名称《(或编号)、—尺寸、层《数、高度、首层室】内地坪设计标高等 !  《 ,  3、场地内人】行系统和车行道路的!布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及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场地外围!。及场地内《各级道路的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场?地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出—入,口的路侧石线、【宽度和转弯半径 ! :    4》、场地内外江河岸线!、铁:路、:高压线、市政管线】等的位?置,、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间?距以及其控制—线的位置、宽度【、控制点《标高   】  5、《场地内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具体位置和》界线以及《。边坡、挡土》墙的具体位置—。需要设置门卫的必】。须明确标示位置 !     6【、场:地内与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用地衔接的用—地竖向?标高原则《上不低于公共用地】标高的0.》3,米不:高于1.5米且满】足防洪排涝要—求与相邻地块及【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相协调?有利于建筑》布局及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  【   7《、风玫瑰或指—。北针、比例尺 !     8—、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建筑一览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和公—共配套?设施明细表   !  9、《主,要,。建筑基底《和标准层投影—。平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