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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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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一《。书两证)《。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 在本—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划拨用地项目应当!先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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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批前》公示、批后公告)】
—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变更关系的在作出】规划许?可或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 ,经批准的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和城《乡规划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江门日报或!规划:公示栏、建设—项目:现场、可能》直接受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规划【档案:室提供批准的规【划成果以供》查阅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长!期,公布
《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
? 公示或】公,告,内容包括
! ,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
! 4、—规划条件的变更
! , 《 5、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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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许可失效)【
《 《关于规划许》可,的审批以及失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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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建—。设单位取《。得市或区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意见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标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附图必要【时同时提供》规划条件以及—建设: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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