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划实施【
第十条【(一书两证》)
】 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 ?在本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划拨用地!项目应当先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再:申请办?理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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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批?。前公示、批后—公,告)
《 ? ?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利益:变更关系的》在作:出规划许《可或审批决定—前应当?将许可或《者,审批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
经】批准的规划许可或者!审,批,。事项和城《乡规划应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江门日报》或规划公示》栏、建设项目现场、!可能直接受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规划档?案室提供批准—的规划成果以供【查阅其?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还应长期【公布
【 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在村庄公》共场所公布》以供村民《查阅
! 公示或公》告内容包《。括
》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 , ,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
—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变更《;
》 : 4、《规划条件的变更【
【 5、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 ,
《。 第十二条(许可】失效)
《
, 《 关于规》划许可的审批以及】失效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一条】。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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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取得市或区政—府同意项目建设【意见后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标明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用地面积】、拟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附图必要时同时提!供规划条《件以及建设》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