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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制定
第】五条(五线)
!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文物【)、红线(》道路或?。建设用地)》、绿线(绿化—。。。)、蓝线(河道【)、黄线(基础设施!)等:“五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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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用地分类标准!)
《 《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在本【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按照!旧版标准编制的已批!项目:重新编制《或进行规划调整修改!时应按新版现—行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新旧版标准对比表供!对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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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及勘察)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规范的】规定
! 第八条(草案公告!。)
!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在,组,织编制机《。关门户网站、江【门,日报、规划公示栏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九条《。(规划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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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需组织评审的【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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