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制定
《
第五条》(五:线)
【 ,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文物)、!。红,线(道路《或建设用地》)、绿线(绿化【)、蓝线《。(河道)、黄线(】基础设?施)等“《。五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
?
, 第六条(—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在》本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按照!旧版标?。准编制的已批项【目重新编制或进行规!划调整修改时应【按,新版现行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新旧版标—准对比表《供对照使用
—
—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及勘察)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规范的规》定
》
: , 第八条(草案【公告)?
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在组织编制!机关门户网站、【江门日报、》规划公示栏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
《第九条(规划审查】)
? 按规】。定需组织评审的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