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制定《 : , 第五条(五线) !  《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文物)、红线(】。道路或?建设用地)、—绿线(绿化)—、蓝线(河道—)、黄线(基—础设施)等“五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 第六条—(用:地分类?标准) 《 ,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在本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按照旧版标准编【制的已批项目重新编!制或进行规划调【整,修改时应按新—版现行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新旧!版,标准对比表供对【照使用 《 ?。 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及?勘察)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规范的规定 ! ? 第八条(—草案公告) —     【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在组织《编制机?关门户网站、江门日!报、规划公示栏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九条(规划审查)】    【 ,按规定需组织评审的!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