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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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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五线!)
? 《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文物?)、红线(》道路或建设用地)、!。绿线(?绿化)?、,蓝线(?河道)、黄》线(基础设施)【等“五线”》并提:出相关规划控制要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五?线”规划《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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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用地分类标—。准)
】。 ,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在本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按照旧版》标准编?制的已批项目重新】编制或进行规划调整!修改时?应按新?版,现,行标准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新旧版【标准对比表供对【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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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及》勘察)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生态环境》。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测量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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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草案公—告):
: ? , 城乡规划—(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在组织!编制机关《门户网站、》江门日报、规划【公示栏等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 第九条(规划【。。审查)
】 按规定需组】织评审?的,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规划编制单【位,以外的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规划?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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