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索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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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要?求当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 《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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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 第四十条— 现场?签,证
【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现《场签证?是指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用《。工、材料、机械台】班、:零星工程《等数量及金额的签】证
《 定额计】价的现?场签证是指预算定额!(或估价表》)、费用《定额项目内不包括其!。规定可以另行计【算(或按实》计算)项目及费用】的签证?
— 现?场签证应由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书面《材料方视《为有效凡由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盖章)】的现场签证(规定允!。许,的签:。证)应在工》程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现场代表或工程【。监,理,。人员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 第四十一条 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履行》的情况和不履行后】果产生?争议或对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产生!。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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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的争议一般是对!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对合同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履行—合,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应:。由哪一方负》责和:应,负多:少责任而《。发生: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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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工【程结算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意】见10天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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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合同价【款发生?争议时可以按以下方!式解决
【 (一)双】方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调解?;
— (二)—按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三)》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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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竣工?结算又拒绝服从调】解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按照建设部第74!、,75、1《。0,。7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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