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垫付资金施工【
,
— 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支付
!
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应: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
工程!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提供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供担保发包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资格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标底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 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 ,
,
第五十—四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