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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垫付资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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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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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应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工程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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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提供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供:担保发包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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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资格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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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标】。底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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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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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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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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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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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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