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垫付资金施工 】 《 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支付 ! : 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应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 工程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 :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提供《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供:担保发包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资格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标底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 ?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 第【五十四?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