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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其》他 ? , 第四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垫付资金《施工 — 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支付 》 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应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 ,  ?   工程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提供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供:担保发包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 ,。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资格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标底:。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 ,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 《 第五十》四,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