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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其他 》。 第四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垫付!。。。资金施工 — —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支【付 】 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应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   工程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 : :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提?供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供担保发包—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资格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标底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 , 》。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 第五—十四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