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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垫》付资金施工 ! ? 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支付!。 》 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应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   工程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提【供,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供】担保发包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资?格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 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标底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 , 《 :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 第【五十四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