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列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规定内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承包人!垫付资?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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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参考上《。。述相关规定》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人【工,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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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发,包人应?将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工程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依—据
《 工—程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以—罚款
! 第四?十八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提供担保;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提供担保发—包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施】工
【 第四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和编号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所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 ? ?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建设部】颁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预算员】资,格证书凡无资格证】。书,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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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标!底和:。竣,工结算的审》核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 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方?视为有效《。
【 第五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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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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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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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应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
】 ,第,五十四条 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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