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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进度结】算、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十条: 工程进度结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工程合同!中对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向发】包,人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 》工程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有如—下方式?
【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 》(二)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 , (三)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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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不少于合同约—定工程造价的2【5%)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在!约定的开《工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七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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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工》程量的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 ,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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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制度在—确,定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 :。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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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向发包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 , 《工程竣工结算应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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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向发包人—。交送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时应书【面签收发包人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签收拒不签收的】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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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进【行核实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结算进行强!制性审?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外)
【 ? 比较复杂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竣工【结算:。时间
】 ,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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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未完》成(无?正,当理由?)竣工结算审核且】未支付应《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除》限期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当【限,期支付相当于所拖欠!工程:。价款的银行贷款利息!2倍的滞纳金
】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0:。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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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没有企业!资质而承《包工程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外其《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发包人按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 ? (二》)承包人只》计取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
(三】)发承包双》方工程结算价款的】差额部?分上缴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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