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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合同价!款及:调,整, 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  ?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的确定应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   (《一)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   ? (二)可》调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合【同价款可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因工】。程量变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  (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