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价款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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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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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工程合!同中约定
!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的?确定应采用如—下两种方《式
》 , ?(一)固定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二)可调价格—(合同总价或—单,价)合同价款可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并!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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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因】工程量变《更其综合单价的【。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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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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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在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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