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管《理
? , ?
3.1 建!筑间距
3】.1.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3.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克拉玛】依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取值设定为【A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5,B类、?C类、D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7 【
,
》 :3.1.3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3.1【.3.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 : 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
】3,.1.3.》2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方位
《
0~15!°,
》 >?1,5,°~≤30》°
— >1《5°~?≤30°
!。 >15°~≤】30°
【。 ?。>60°
—
》
》 折减系数—。
》 1?.,0
— 0.9
》
《 0.8
】 0.《9
【。0.95
— :。
! 日照间距》
1.!0L
】0.9L
【 0.8—L
0】.9L
《
0.9】5L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 3.1》.3.3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照日照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5和附录一【第,三条计算确定
】。
【3.1.3.4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 3《.1.3.5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系数乘—以0:。.7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照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 ?。 3.?1.3.6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 ?
3【.1.?3.7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居住建】。筑(:不含:中高:。。层)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 ?3.1.3.8【。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3】.1.?3.9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可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 ? 3.1.》3.1?0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3.1.4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3.1?.4.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表三.《2所示?控制
《
表三.2
】
—
—。 高层建筑!
?。 与》北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
】。 , 与南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
》与东西?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
》
【
! 板式高层 —
! , 《0.5H《1+:0.5H《2
】
— 12+0.—5H3?
满足】消防:控
!制要求≥9M
【
】
塔式高】层,
? 0.—33H?1+0.5》H2
【 12?+0.5 》。H3
】
》
【 3.?1.4?.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三!.3所示控制
!
表三.3
!
》 : :
《 : 高层建》筑,
与东!。。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与《西侧低多
— : , 层住》宅,间距:
【与南北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
:
?
板式高!层 :
,。
12M】+0.4 H3
】
: 0.4 H1!。+,0,.4 H2
! ≥18M—
《
》
塔式高!层 :
12M! +0.4 H3】
0.2!5H1+0.—。4H2
《
》
】
3.【1.:4.3 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为18【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距离: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
3.1!.,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 3.【1.5.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3【.1:.5.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毗邻建造
!
: 3.》1.5?.3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2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8米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3.1.—3-3?.1.4相关规定】控制
— 3《.1.5.》4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
?。3.1.6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3.—1.6.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低于表三-【4的规定
—
表三-4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非【居住建筑《。。 ,
: 裙房—
— , (高度不超过2!4米)
— , , 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一二及耐火等级【)
—
】 高层非居住【建筑:
《 :。 13
— 9
】 , 9
》
:
!裙房
【 9
【 6
【 6
《
! 3.1.6.2!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 》 3.1.6.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
3】.1.6.4 工业!建筑、仓《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 3.1《.6.5《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托、幼】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