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筑管理
】。。 ?
3.—1 建筑《间距
3【.1.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3》.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克拉玛依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取值》设定为A《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5【B类、C类、—D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7
! 3.1.3—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3》.,1.3.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 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 3.1.3.2!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 ? 方位
》
0—~1:5° ?
—>15°~≤—30:°
>!15°~≤30【°
>!15°~≤30°】
>6!0°
《。
》
《。 : 折减系数 —
《 1.0
! 0?.,9
0.!8
:
0—.9
《 ? 0.95
—
, , ,
》
: 日照间距
!
? 1.0L
【
, 0.9L
!
? 0.8L
【
0.9L!
0.9!5L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3.1.3】.3: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照日照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5?和附录?一第三条计算—确定
! 3?.1.3《.4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
】3.1.3.5【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系数乘【。。以0.?7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照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3】.1.3《.6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
— 3.1.—3.7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居住建筑《。(不含中高层—)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3!.1.3.》。8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
, 《3.1.3.—9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可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
3【.1.3.10【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3.】1,.,4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3.1《.4.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表三.—2所示控制
表!三.2
》
《
】 : , 高层建筑
!
, 与》。北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与南—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与东!西,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
: ,
】
》 板?式高层?
】
《 0《.5H1+0.5】H2
— , ,
1!。2+0.5》H3
— 满足消防控
! 制【要求≥9《。M
—
》 塔式高层 !。
? 0《.33H1》+0.5H2—
? 12+0.5! ,H,3
》
—。
— 3.》1.4.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三.3所示—控制
表】三.3
》
】。 ,
【 高层建》筑
》 与东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 与》西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与南北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 板式高层 !
》 1:。2M+0.4 H3!。
《 0.4 H1+!0.4? H2
》 《≥18M
!。
》
《 塔式高《层
《 12M 】+0.4 H3【
《 :0.25H》。。1+0.《4H2
— ,
》
! 3.1.4.【3 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为!18: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距离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
《3.1?.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
3!.1.5.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3.1.5!.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毗邻建造
】
,。。 3.1.5!.3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2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8米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3.1.《3-3.1.4【相关规定控制
】
? 3.1》.5.4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
《3.1?.6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3.1.6.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低!于,表三-4的规定 】
表三-》4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
】
— :
》 建筑类】。别
!
【高层非居住建筑【
【裙房
《。
《 (高》度不超过24米) !
? , 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一二】及耐火等级》。)
—
,
】 高层非居住—建筑
》。 ? 13
— , , 9
》 9
—。
《 :。
裙【房
》 9
】。 6
】 6
【
》 3.《1,.6.?2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
3.!1.6.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3?。.1.6.4 【工业:建筑、仓《。。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 ? 3.》1,。.,6.5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托、幼】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