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管理
—
《 3?.1 建筑间距【
3.1.】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3.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克》拉玛依?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取值设定为A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5B类、C类、D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7
》。
》。 3.1》。.3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3?.,1.:3.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 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
:。 : , 3.1.3【.2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方—位
《 0》~1:5,°
— :>15°~≤3【0°
!>15°《~,≤30°
【 , >15°~≤!30° 《
,
>60°!
?
》
折减】系,数
— 1.0》
0.】9
0.!8
:
, , 0《.9
】0.95
!
:
日照!间距
!1.0L
》
: 0.9L
】
0.8】L
》 0.9L
】 0.9【5L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 《 : ,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3.1.3.】3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照日照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5和附录一【第三条计算确—。定
》 :。 3.1.3】.4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 3.1》.3.5《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系【数乘以0《.7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照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 3.1.3.】6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
!。3.1.3.7【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居住建筑(不含中高!层)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
: 3》.1.?3.8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
3.1.!3.9?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可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
《 3.1《.3.?10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
3.》1.4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 :3.1.4.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表三.2所示】控制:
表三.2
!
?
【。
《 《高层建筑 》
与北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
》 与南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 与东西侧低多
】
: :。 : 层住宅《。间距
—。 ,
,
】
【 :板式高层 》
《。 :。
0!.5H1+0.【5H2
—
【 12+0】.,5H3
!满足消防控
—
, —制要求≥《。9,。M
?
《
— , 塔式高层
【
0.【。33H?1+0.5H2
! 12+0.!5 H3
—
!
,
— 3.1.4.【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三—。.3所示控制
】
表三.3
】
,
》
《
】 高层?建筑
【 与东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与西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与南北?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
, 板式高层】
12!M+0?.4 H3
! 0.4 H【1+0.4》 H2
— ≥《1,8,M
《 :
,
【 塔式高层
】
《 1:2M +《。0.4? H3
— 0.25H1!+0.?4H:2
!
》
3【.1.4《.,3 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为18!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距离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
3.【1.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 , 3.1.5【.,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 3.1.5.】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毗邻建造
! 3.1【.5.3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2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8米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3.1.3-】3.1.4相关规】定控制
》
》3.1.5.4【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
3.—1.6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3.1【.6.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低于表三-4!的规定
表三-!4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
》
【
》
》 :。建筑类别
—
—
, —高层非居《住建筑?
? 《裙,房
! (高度不超过2】4米) 《
? : ,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一二及】耐火等级)
【
》
】。高层非?居住建筑 》
,
, :。 13
】。 :。9
《 9
》
—
裙】房
— , 9:
? 6
— 6》
《
】3.1.《6.2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 3.】。1.6.《。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3.1.6.4【 工业?建筑、仓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 ?3.1.6》.5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托、幼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