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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管理
—
《
《 3.1 建—。筑间距
【3.1.1 —各类建筑《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3.1.2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克拉玛依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取值设】定,为A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5B类!、C类、D类建筑】控制区不低于1.7!。
》
《3.:1.3 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3.1.【3.1?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 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 : 3.1【.,3.2 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三《.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
,。
【 , 方《位
】0~:15° 《
》 >15°~≤【30°
— >15°~!≤30°
】 >15—°~:≤30°
—
》>6:。0°:
【
—。 ,折减系数
—。
1—.0
?
0.【9,。
0【.8
0!.9:。
0.9!5
? , ,。
《
? : 日照间《。距 :
—1.:0,L
0.!9L
《 , 0《.8L
— ?0.9L《
0.9!5L
》
》 ?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布置时》的日:照间距?
? ,。 3.1】.3.3《 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照日?照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5和附】录一第?三条:计算确定
! 3》.1.3.4 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 3.1.3.】5, 在:。南北向居住建—筑南侧、东西向居】住建筑东西侧—。垂直(夹角>60°!)布置?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建筑间距按标准日】照,系数乘以《0.7系《数,。控制当垂直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照平行布置》居住建筑控制
】
》3.1.3.6【 在满足日照—间距条件下平行布置!的条式?低层建筑南》北之间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10米?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窗户、阳台或开!门,的不:得小于8米
【
《 3:.1.3.7 【低层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山墙之间间距!不得小于6米多【层居住建《筑(不含中高层)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任何形【式的窗洞若有卧【室和客厅《等重要房间在山墙开!启窗洞则其间距【应视情况适当增加若!设,有出挑阳台应—按阳台外边计算【建筑间距
! 3.1.—3.:8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
【 3.1.3.9】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可!。扣除底层的高度【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
】 , 3.1—。.3.10 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M》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3.:1.4 中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间距》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 3《.1.4《.1 中高》层住宅南北》向布置时应按表【三.2所示控制
!
表三.2
!
—
【 , 高层建筑
! 《与北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 与《南侧:低多
?
: , 层住宅间】距
《 与东—西侧:低多
《 ? 层住》宅间距
【 ,
】
—。 板式高层】。
:
—
》 0.5H1+0!.5H2
》
—
— 12+0.5H3!
? 满足消—防,控
!制要求?≥9M
《
—
? 塔式高【层, ,
? 0.33【。。H1+0.5H【2
《 ?12:+0.?5 H3
】
》 ,
— 3《.1.?4.2 中高层住】宅,东西向布置时应按】表三.?3所示控制
【
表三》.3
《
】 ,。。
》。。。 高层建【。筑
《 与东侧低】多
《 : : 层住宅间》距
】与西侧低《多
:
《 : ,层住宅间距
【
》与南北侧低》多
《 层住宅间!距
—
《
《 板?式高层?
》 12M+0.】4 H3
】 0.4 H1】。+0.4 H2【
≥18!M
?
, :。
《
—塔式高层
【。 , 12》M +0.4—。 H3
】 0.25》H,1,+0.4H2
【
《
》
》。。 《3.1.4.—3 高?层居住建筑沿东【西,向并立?布置时间距应—大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的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最:小间距为18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距离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的规】。定控制相邻两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 《
—3,.1.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 】
: —3.1.5.—1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沿城市》主次干道《除外)?须在相同类型的【布,。置方式时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 :3.1.5.—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符合:日照、?环保、施工、安全】、消防和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低层非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时如山【墙无门、窗、—阳台其间距》可酌:情缩小?平行于城《市道:路的:。。沿路非居住建筑可】与相邻居住建筑毗】邻建造
《
: , 3.1》.5.3《 非居住《建,筑(文、教、卫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其,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低层《为6:。米多层为12米高层!(含中高层》。)为1?8米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3.1?.3-3《.1.4相》关,规定控制 》
3.】1.5?。.4: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
3.1—.6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3.!1,.6.1 高层【(含中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低于表三》-4的规定 —。
,
表三-4》 高:层非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控制间距】(米)
—。
《
《
! ,建筑类别
!
— 《高层非居住建筑 】
《。 裙?。房
》 (—高度不超过24【米):
【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一二及》耐火等级)
!。
】 ?高,层,非居住建筑
! 13》
? 9
【 9
》
【
裙房】
— 9:。
《 , 6
》 6
—。 ,。。
》 3.—1,.6.2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
! : 3.1.【。6.3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
: , , , 3《.1.6.4 【。工业建筑、仓库建】筑等按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控制
! 3.1.6.!5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托【、幼儿所的》教室、活动室及卧室!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3系》数计算;大、—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按标准日照间距系!数,增,加,0.15系数计【算;学生宿舍—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