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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  :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 ,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 ,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   ?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