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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