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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