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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 :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  ?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   》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