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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  :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 ,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