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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     】第十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并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市:文物管理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该地?区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该地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    】 (三)该》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以及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   (四)该地区!与历史文化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的整改要求;  !   (五)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 :     第—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  (一《)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   (《二)除确需建造【。的建筑附属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 (四?)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第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风貌;! :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现有《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迁移  — ,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其建筑—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城市规划】实行异地《补偿 《   《  第十八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的建设!项目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土地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予以恢复或!者调整  】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破坏!建筑空间环境—和景观现有的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限—期拆除 【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因保护历史文化【风,貌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消防标准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