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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家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三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    《 ,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对建筑的普】查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根据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确需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应当将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  《 ,  :第三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 《    《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补偿安置【承租人;补偿安置】应当: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安置的指!导性标准具体补偿安!。置的数?额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指导性标准和合】理,、,适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致使?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租赁关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优秀历史建筑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    《 第:三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  —  : ,优秀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从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居住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的差额比例承】担部分修缮》费,用 》    第三十四】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逾期仍?不,抢救修缮或》者整修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专】业单位代为修缮【或者整修所需费【。用由建?筑的:所有人承《担   【  第三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施工方案事先【。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征得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 :  :   第三十—六,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 :     第—三十七条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当由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   第三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三十九条【 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迁移、拆》除和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