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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   》 ,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家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   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 ,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对建筑的】普查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 ,    《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 ,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根据《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确需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应《当将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   》  第三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补偿【安置承租《人;补偿《安置应?当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安置的!指导:性标准?具体补偿安置的数】额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指导性标准和!合理:。、适: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致使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租赁关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优秀【历史建?筑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三》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  ?  : 优秀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从: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 ,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居》住,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的!差额比例承担部分修!缮费用 《  《   第三十—四,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逾期—仍不:抢救修缮或者整【。。修,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专业单【位代:为修缮或者整—修所需费用由—建筑的所有》。。人承担 》 :    第三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施工方案事先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征《得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三十:六,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 ,    《第三十?七条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当由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第三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     第三【十九条 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拆除和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