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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 》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周!。边,建设:控制范围经征求有】关专家?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三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确需建造!。优秀历史建筑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二:十四条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改变建筑周围原!有的空?间景:观特征不得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正常使《用 : ,   ? 在优秀《历史建?。筑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     第二【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根据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完好程度分【为以下四类》 :    (一)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 ,(二)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三):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建筑《内部允许《改变;    】 (四)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其他部【分允许改变   !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每处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将优秀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     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   第二十—七条 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进行普查并》。建,立专门档案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对建筑?的,普查 《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    第二—十九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   第三十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根据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确需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应当将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的建《筑的所有人可以【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提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方【。案报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  : ,  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与《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不一致对《建筑的保护产生【严,重影响的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恢复或】者调整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确需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补偿安置!承租人;补》偿安置应当》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安置的指】导性标?。准具体?补偿安置的数—额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根据指导性标】准和合理、适当【。的原则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致】使原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其租赁关系!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出租人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优秀历《史建筑恢《。复、调整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后仍然用于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用于出售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三,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普查提出的要求及】时对建筑《进行修缮建筑的【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 【    优》秀历:史建筑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所有人和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筑的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从】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居住优秀《历,史建筑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房地产市!场租金标准的差额】比例承担部分修缮费!用 :    — 第三十四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未: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时修缮致使】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或者未定期整—修建筑立面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抢!救修:缮,或者整修《;,逾期仍不抢救修缮或!者整修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专业?单位代为修缮—。或者整修所需费用】由,建筑的所《有人:承担 《     第三】十五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建》筑的所有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  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应当将修缮的】设计、施工方案事】先报:送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征】得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 》 ,   第三十六条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筑技术规—范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建筑?的修缮无《法按照建筑技术【规范进行的应当【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确定《相应的修缮方案 !    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技,术规定由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经征求?有关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确定  !   ?第三十七条 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修缮工程》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等档《。案资料应《当由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    《 第三十八条 优秀!。历,史建筑因不可抗【力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和指导对《不符合该建筑具【体保护要求的—措施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第三《十九条 依法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需要必】须迁移、拆除或者】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提出—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拆除》和复建优秀历史【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按》本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