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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
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2<S<1【.5m?2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
—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
》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 : L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m2);
【
《 , , :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
《
,
图A》.0.1-1— 统一眩光值计算!。参数示?意图
?
》1,灯具发光部分;2】观察者眼睛方向【;3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4观察?者;:5灯具发光表面【法线
! 2 —对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m2的筒《灯等光源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
? Iα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 ?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位】置指数应按》H/R和T/R坐标!系(图?A.0.1-2)及!表A.0.1确定】;
! :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
,
,
? :。 :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2);
【。
:
》 : α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
】 Ap?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2);
】。
,
》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
!图A.0《.1-2《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TH)
【
:
1灯具中心—;2:视线;3水》平面;4观测者
!。
表A.0】.1 位置指数】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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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应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 :2 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
【 4 观》测位置应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应水平朝前【观测;
! 5 【房间表面应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