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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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2<》S<1?.5m2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
?
—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
— L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m【2):;
?
:。
—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
—。
《。图,A.0.1-1 】 ,统一眩光值计算【参数示意图》
》
1灯具发光部【分;2?观察者眼睛方—向;:3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4:观察者;5灯具发】光表面法线
—。
!2, :对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m2的!筒灯等光源》。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
:
【 Iα《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
?。。
—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位—置指数应按H/R和!T/R坐标系—。(图A.0.1-】2)及?表,。。A.0.1》确定;
》
!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
—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2);
—
,
》。 α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
】 Ap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2);
【
!。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
?
图A.0!.1-2《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TH)
!
1灯?具中:心;2?视线;?3水平?。面;4观《测者
表!。A.0.1 位置!指,数表
】
《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应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
2 】 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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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观测位置应】。。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应,水,。。平朝前观测》。;
:。
》 5 【房间表面应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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