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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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2<S?<1:。.5m2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
?
: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
!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 ? L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m2);
!
!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
—
?
图A.0》.1-?1 统一》眩,光值:计算:参数示意图
—
1灯具发!光部分;2观—察者眼睛方向—;3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4观察者;【5灯具?发,光表面法线
】
— 2 对》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m2的【筒灯等?光源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
?
: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
! Iα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
》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位置指】数应:。按H/R和T/R坐!标系(图A.0.】1-2)及表A.】0,.1确?定;
】。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
? 《。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2);
! , α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 Ap》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2);!
?
: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
》
图A?.0.1-》2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TH)
!
1灯具中心;2】视线:;3水平面;4观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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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1 !位置:指数表
】
》
?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应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
— , 2 《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
4 !观测位置应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应水平朝前!观测;
》
:
》 5 房》间表面应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