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
,
?
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2<S<1】.5m2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
《
?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
? ω每个】灯具发光部分对观察!者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图A?.0.1-1a)(!sr);
》
《
: L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亮度【(图:A.:0.1-1b)(c!d/m2);
】
:
,
: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
:
,
?
—图,A.0.《1-1 统一【眩,光值计算参数示意】图
《
1灯具发光】部,。分;2?观察者眼睛方—向;3?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4观察者;】5灯:具发光?表面法线
—
:
2 !对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m2的筒灯等光】源统一眩光值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
式中!Lb背景《亮度(cd/m【2);
》
— Iα灯具】。发光:中心与观察》者,眼睛连线方向的灯】具发光强度(cd)!;
! 《P每个?单独灯具的》。位置指数位置指【数应按H/R—和T/R《坐,标,系(图A.0—.1-2)及表A.!0.1确定;—
】 Ei观察】者眼睛方向的间接照!度,(lx);》
】 ?。 A·cosα灯】具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投影面【积,(m2);
【
— α灯具表】面,法线与其中心和【观察者眼睛连线【所夹的角度(°);!
:
:
— Ap灯》具发光部分在观察】者眼睛?方向的表观面积【。(m2?);
【
: r灯具】发光部分中心到观】察者眼睛之间的【距离(m)
】
】。。。。
图A?.0.1-》2 以观察者位】。置为原点的位置【指数坐标系》统(RT《H):。
1灯】具中心?;2视线《;3水?平面;4观测—者
—
表A.《0,.1:。 位置指数表
】
】
【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应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
?
— 2 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
《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
4 】。 观:测位:置应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应水—平朝前观《测;
! 5 —。房间表面《应为:。大约: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