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7.3  照明控制

7.3.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7.3.2  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7.3.3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疏散照明外,宜采用自动调节照度等节能措施。

7.3.4  住宅建筑共用部位的照明,应采用延时自动熄灭或自动降低照度等节能措施。当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时,应采取消防时强制点亮的措施。

7.3.5  除设置单个灯具的房间外,每个房间照明控制开关不宜少于2个。

7.3.6  当房间或场所装设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  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2  在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宜按每个有可能分隔的场所分组;

    3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宜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  除上述场所外,所控灯列可与侧窗平行。

7.3.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可利用天然采光的场所,宜随天然光照度变化自动调节照度;

    2  办公室的工作区域,公共建筑的楼梯间、走道等场所,可按使用需求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3  地下车库宜按使用需求自动调节照度;

    4  门厅、大堂、电梯厅等场所,宜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7.3.8  大型公共建筑宜按使用需求采用适宜的自动(含智能控制)照明控制系统。其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宜具备下列功能:

    1  宜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

    2  当控制照明装置时,宜具备相适应的接口;

    3  可实时显示和记录所控照明系统的各种相关信息并可自动生成分析和统计报表;

    4  宜具备良好的中文人机交互界面;

    5  宜预留与其他系统的联动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