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眩光值(GR)
B.0.1 体育场馆的眩光值(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Lv1——由灯具发出的光直接射向眼睛所产生的光幕亮度(cd/m2);
Lve——由环境引起直接入射到眼睛的光所产生的光幕亮度(cd/m2);
Eeyei——观察者眼睛上的照度,该照度是在视线的垂直面上,由第i个光源所产生的照度(lx);
θi——观察者视线与第i个光源入射在眼上方所形成的角度(°);
n——光源总数;
Lav——可看到的水平照射场地的平均亮度(cd/m2);
Ehorav——照射场地的平均水平照度(lx);
ρ——漫反射时区域的反射比;
Ω0——1个单位立体角(sr)。
B.0.2 眩光值(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计算方法应为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的体育场馆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
2 应采用于视线方向低于眼睛高度;
3 看到的背景应是被照场地;
4 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
5 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