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7.2  照明配电系统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有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7.2.2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2  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3  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7.2.3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4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7.2.5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2.6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7.2.7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7.2.8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  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7.2.9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7.2.10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7.2.11  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2.12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