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照明配》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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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 !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 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
【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有【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
7.2.2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 2 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 : 3 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
7.2.3 !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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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7.2.《5 :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7】.2.6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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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
,7.2.《8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
》。 : 1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
:
2 【 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
《7.2.9 —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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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
7.2.—11 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2.12—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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