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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照明》配电系统《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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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
—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有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
》7,.2.2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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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
】。2 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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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
7.2.3 】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
7.2.4 !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
7.2【.5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7.2】.6 ?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7.!。2.7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7【。.,2.:8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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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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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
,。
?7,.2.9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
7.《2.10 》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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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11 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7.2?.12?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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