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照明配电!系统
【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
!
!2 :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当!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
【 ?3 当照明安装】功率较大或有谐波】含,量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
【
7—.,。2.2? 应急照明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疏散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或蓄电池(》或干电池)与—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的组!合或:采用蓄电池(—或干电池)装—置与自备发》电机组组合的方【式;
—
《 2 安全【。照,明的应急电》源,。应和该场所的供电】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必要:时可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
,
3! 备用照》明,的应急电源宜—采,用供电系统》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或自备发—电机:组
7】.2.3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平【衡分配最《大相负荷不宜大【。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7.2!.4 正常—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16A所接】光源数或发光二【极管灯具数》不宜超过25个【;当连接建筑装饰性!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大于2!5A光?源,数不宜超过》60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大于25A
!
7.2.5! , 电源插座》不宜:和普通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
!。
7《.2.6《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设置—稳压装置
】。
7.2.—7 使用电感镇】流器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荧《光,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
《
:
?7.2.8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
?
1【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
, ? 2 《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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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 当采用】Ⅰ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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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0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
7.2.1!1 照明分支【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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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当3次谐波【电流超过基波—电流的33%时【应按中性线电—流选:择线路截面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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