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7  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220V;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380V。

7.1.2  安装在水下的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交流电压值不应大于12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应大于30V。

7.1.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干燥场所交流供电不大于50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120V;

    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25V,无纹波直流供电不大于60V。

7.1.4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

    2  当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  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