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m2。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8 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3的规定。
表6.3.8-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3.16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