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2.3  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6.2.4  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6.2.6  当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宜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6.2.7  下列场所宜选用配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发光二极管灯:

    1  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  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3  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的工作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