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照明节能措施
6.2.1 选用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的能效应符合相关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6.2.2 照明场所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2.3 一般场所不应选用卤钨灯,对商场、博物馆显色要求高的重点照明可采用卤钨灯。
6.2.4 一般照明不应采用荧光高压汞灯。
6.2.5 一般照明在满足照度均匀度条件下,宜选择单灯功率较大、光效较高的光源。
6.2.6 当公共建筑或工业建筑选用单灯功率小于或等于25W的气体放电灯时,除自镇流荧光灯外,其镇流器宜选用谐波含量低的产品。
6.2.7 下列场所宜选用配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发光二极管灯:
1 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 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3 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的工作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