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眩光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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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
表4.3.1【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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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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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
《
1 【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 2? 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
,
3 【 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
!4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
》4,.3.?3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
表4?.3.3 》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