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眩光限制
4.3.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 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4.3.3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