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4.3  眩光限制

4.3.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选用的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表4.3.1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4.3.2  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采用下列措施:

    1  应将灯具安装在不易形成眩光的区域内;

    2  可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  应限制灯具出光口表面发光亮度;

    4  墙面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50lx,顶棚的平均照度不宜低于30lx。

4.3.3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在与灯具中垂线成65°~90°范围内的灯具平均亮度限值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  灯具平均亮度限值(cd/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