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光源颜色
4.4.1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光源色表特征及适用场所
4.4.2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8m的工业建筑场所,Ra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
4.4.3 选用同类光源的色容差不应大于5 SDCM。
4.4.4 当选用发光二极管灯光源时,其色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色温不宜高于4000K,特殊显色指数R9应大于零;
2 在寿命期内发光二极管灯的色品坐标与初始值的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7;
3 发光二极管灯具在不同方向上的色品坐标与其加权平均值偏差在国家标准《均匀色空间和色差公式》GB/T 7921-2008规定的CIE 1976均匀色度标尺图中,不应超过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