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lx、1lx、2lx、3lx、5lx、10lx、15lx、20lx、30lx、50lx、75lx、100lx、150lx、200lx、300lx、500lx、750lx、1000lx、1500lx、2000lx、3000lx、5000lx分级。

4.1.2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  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  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  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4.1.3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  作用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4.1.4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4的数值。

表4.1.4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注: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宽度不小于0.5m的区域。

4.1.5  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的1/3。

4.1.6  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应按表4.1.6选用。

表4.1.6  维护系数

4.1.7  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