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0.5 lx、1 lx、2 lx、3 lx、5 lx、10 lx、15 lx、20 lx、30 lx、50 lx、75 lx、100 lx、150 lx、200 lx、300 lx、500 lx、750 lx、1000 lx、1500 lx、2000 lx、3000 lx、5000 lx分级。
4.1.2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提高一级:
1 视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500mm;
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
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
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
5 识别对象与背景辨认困难;
6 作业精度要求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
7 视觉能力显著低于正常能力;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
4.1.3 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第4.1.1条的分级降低一级:
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
2 作用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
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
4.1.4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4.1.4的数值。
表4.1.4 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注: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宽度不小于0.5m的区域。
4.1.5 作业面背景区域一般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的1/3。
4.1.6 照明设计的维护系数应按表4.1.6选用。
表4.1.6 维护系数
4.1.7 设计照度与照度标准值的偏差不应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