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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3.1 !。 照明方式和种类
!
》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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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
: 2 》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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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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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
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 《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
? 3 》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 5 《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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