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基本规定—
《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 ?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
:。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
2 【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
》 》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
【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
】 ,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 ? 3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
, 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
!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