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1  照明方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作场所应设置一般照明;

    2  当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5  当需要提高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时,宜采用重点照明。

3.1.2  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工作及相关辅助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当下列场所正常照明电源失效时,应设置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需在夜间非工作时间值守或巡视的场所应设置值班照明;

    4  需警戒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在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障碍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