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34-2013 建标库

3.2  照明光源选择

3.2.1  当选择光源时,应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并应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或效能、寿命等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2.2  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  商店营业厅的一般照明宜采用细管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重点照明宜采用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灯;

    3  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应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高频大功率细管直管荧光灯;

    4  旅馆建筑的客房宜采用发光二极管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5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3.2.3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3.2.4  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