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控股的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资金总额(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应执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并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办理(30万元以下的项目,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当地纪检部门要求规范办理)。
第十九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对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的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可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提前公开招标。
第二十条 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包括省预算安排的省地合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招投标,由省交通厅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可委托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程序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参加每年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资质认定部门颁发的交通设施从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实施招标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资金落实;有关方案或者设计文件已经完成;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经过核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公告应在省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招标评标一般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最低价评标法评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国省道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评标专家,由省专家库抽取;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评标专家由市专家库抽取。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省公路管理机构或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结果在浙江交通网(外网)上公示。同时,对公示的推荐中标单位,要向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若查实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则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