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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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发通知督促维【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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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完工后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每年的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完!工后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农村公路交通标】志维护?和增设的执行—情况:每年书面报省—公路管理局以确【保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到:位经费实际》使用与计划安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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