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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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进行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每年《不得少于四次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中发现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施工现场》未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发通—知,督促维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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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完工后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每年的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工】程完工后《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农村公路交通【标,志维护?和增:设的执行情况—每年书面报省公路管!理局:以,确保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到》位经费实际使用【与,。计划安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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