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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对损坏、毁坏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浙?江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办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暂行办法》(浙交〔1998】〕250《号)同时废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