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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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非收费公路(农村公!路除外)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公路经常养护【。经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需!经费在通《行费中列支
! , , :国省道非《收费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计划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于?上一年提出》方案并编制预算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下达当—年计划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国省道】收费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方《案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
— 已【建成通车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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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准:确、清晰、醒目、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公路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破损、磨损的】交通标线《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漆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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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路段及养护作业】。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规范的施—工,。。。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维护正常的施工【和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 》 ,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影响交通安全时【维护:单位:在,发现后应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 :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国【。家,标准及交通量—。的大小?定期进行维护以保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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