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 非收费公路(农村公路除外)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需经费列入公路经常养护经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所需经费在通行费中列支。
    国省道非收费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计划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于上一年提出方案并编制预算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下达当年计划,各市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国省道收费公路每年的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增设计划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出方案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组织实施。
    已建成通车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和增设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准确、清晰、醒目、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公路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破损、磨损的交通标线,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漆划。

第十二条 公路施工路段及养护作业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规范的施工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维护正常的施工和交通秩序。

第十三条 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影响交通安全时,维护单位在发现后应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十四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国家标准及交通量的大小,定期进行维护,以保持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