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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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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 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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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
】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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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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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限速—标志增?设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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