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 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第七条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第九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限速标志增设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