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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六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 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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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
:。 :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竣工验—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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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限速标?志增设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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