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的原则。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局(委)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各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管理和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维护、管理和收费公路(除高速公路外)交通标志标线行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公路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维护管理制度,落实交通标志标线维护和管理的人员和责任。
第五条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应纳入公路经常养护和路政管理的内容,列入公路专项检查和文明公路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依据国家标准加强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日常维护和增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