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城市防灾
8.1 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一般应沿道路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大于40米,应在道路两侧设置。城区消防通道间距不宜超过160米。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00米或沿街长度超过16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其穿过建筑物的门洞的净高和净宽不小于4米。
8.2 进行城市规划编制时,应考虑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城区新建或改建(构)筑物按六度地震烈度进行抗震设计。
8.3 城区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8.4 城区新建或改建建(构)筑物必须按气象部门的要求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防雷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