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市!政及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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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7.: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信息网交接【。器、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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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在城【区主、次干路中【敷设干管同》性质的干管应同走】。廊综合敷《设电信电《缆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
7.】4 各种地下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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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
《 》 (:。一)1-10千伏不!少,于5米;
【 ? (?二)35-110】千伏不少于10【米;
《 (【三)220》千伏不少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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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新建【架空电力线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在城:区规划区内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为
! : : (:一)1-《10千伏不少于【9,米,;
? (二)!35-11》0千伏不少于—15米;
【 》(三)220千伏不!少于18米》
《。
7.7【 ,架空管线之》间交叉和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垂直距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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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市?政管线平行敷—设时一般遵》循,如下:顺序
【 (一)—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 : , (二)—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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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城区新建主、】次干路两《侧每隔?800米《设一:座独立式公厕—;旧城改造》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两座公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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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城区每》。0.:5-0.7》。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垃圾收集中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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