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市政及管线
7.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基础与现有的给水、排水、燃气管(沟)道的净距不应小于2米,与已有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或其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7.2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信、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等音频信息网交接器、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7.3 在城区主、次干路中敷设干管,同性质的干管应同走廊综合敷设。电信电缆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
7.4 各种地下管线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7.5 在已有22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附近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工程,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建(构)筑物的外边线距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为:
(一)1-10千伏不少于5米;
(二)35-110千伏不少于10米;
(三)220千伏不少于15米。
7.6 新建架空电力线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在城区规划区内其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条件下,与现状地面的垂直距离为:
(一)1-10千伏不少于9米;
(二)35-110千伏不少于15米;
(三)220千伏不少于18米。
7.7 架空管线之间交叉和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垂直距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7.8 市政管线平行敷设时一般遵循如下顺序:
(一)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二)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7.9 城区新建主、次干路两侧每隔800米设一座独立式公厕;旧城改造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两座公厕。
7.10 城区每0.5-0.7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垃圾收集中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