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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公共服务》设施 》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它八!类设施 《 ?。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 6.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按下表指标进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