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它八类设施。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按下表指标进行控制。
6.3 公共服务设施
6.3.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它八类设施。
6.3.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按下表指标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