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交通公用设施
6.2.1 在城区道路上架设公共交通人行天桥时,天桥的宽度不宜小于3.5米,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少于4.8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商业经营设施及其它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
6.2.2 在城区道路上设置跨路广告牌架,其跨度内空净宽必须大于车行道宽度2米以上且两边等分;其距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4.8米。
6.2.3 新建、改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体育中心、宾馆、公园、市场、办公楼、影剧院等,应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和供本单位职工使用的自用停车场;应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配建公共停车场按下表控制。
6.2.4 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和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交付的停车场不得任意占用和改变使用性质。
6.2.5 加油站应避开主次干路交通叉口,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道路一侧。其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要求。